刑法关于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我想了解下刑法里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我可能涉及一个刑事方面的事情,不确定过没过诉讼时效,不知道刑法对这个是怎么界定的,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了,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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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诉讼时效,准确来说叫做追诉时效,它指的是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一旦超过了这个期限,就不能再对犯罪人进行追诉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这里所说的“法定最高刑”,并不是指犯罪人可能被判处的具体刑罚,而是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与该犯罪行为相对应的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例如,某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这里的法定最高刑就是七年。 此外,《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同时,《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追诉期限的计算方式。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就是说,如果犯罪行为是持续进行的,那么追诉时效从行为结束时开始算;如果在追诉期内又犯了新罪,前面犯罪的追诉时效就从犯新罪那天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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