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需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在法律层面,精神病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要依据其精神状态和行为能力来判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里所说的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就是指精神病人由于精神障碍,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缺乏正确的认识和判断能力,或者无法按照自己的意志去控制自己的行为。比如,严重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发病期间,可能产生幻觉、妄想等症状,在这些异常精神状态的支配下实施了危害行为,这种情况下就可能符合上述不负刑事责任的条件。 其次,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是指精神病症状间断出现的一类精神疾病。当他们处于精神正常状态时,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与正常人无异,所以此时实施犯罪行为,就需要和正常人一样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这一点。比如,有的间歇性躁狂抑郁症患者,在病情缓解期精神状态正常,此时若实施了犯罪行为,就不能因为其有精神病病史而免除刑事责任。 最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类精神病人虽然存在精神障碍,但还保留了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对此作了规定。例如,一些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患者,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识,但在控制行为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实施犯罪行为时就属于这种情况,会承担刑事责任,但处罚上会从轻或者减轻。 总之,对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认定,关键在于准确判断其在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和行为能力,并且需要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