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要拆迁,补偿款应该给谁?
当公租房面临拆迁时,确定补偿款的归属是一个重要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判断。下面为您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公租房的性质。公租房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以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出租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群体或特定人群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对公租房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原则上拆迁补偿款是给予房屋所有权人的。也就是说,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款通常会先给到公租房的产权单位,因为他们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不过,承租人在拆迁过程中也并非没有权益。在实践中,各地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有些地方会给予承租人一定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等。搬迁补助费是对承租人因搬迁产生的费用的补偿,像搬家时请搬家公司的费用等。临时安置费则是在承租人寻找新的居住场所期间,为其提供的用于临时居住的费用。
此外,如果承租人对公租房进行了装修等添附行为,在拆迁时,对于这部分添附的价值,承租人也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 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解除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综上所述,公租房拆迁补偿款一般首先会给到产权单位,但承租人在搬迁补助、临时安置以及装修添附等方面也可能享有一定的权益。具体的补偿情况还需要结合当地的拆迁政策和实际情况来确定。在遇到公租房拆迁时,承租人可以与产权单位和拆迁部门积极沟通,了解自己应享有的权益,并按照合法程序主张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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