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工伤申请报销下来以后发现有后遗症该怎么办?

我之前受了工伤,申请报销的钱也下来了。但最近发现落下了后遗症,身体时不时不舒服。我不知道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是还能找单位负责,还是有其他解决办法,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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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工伤申请报销下来以后发现有后遗症,可按以下步骤和方式处理。 首先,要明确工伤后遗症在法律上的概念。工伤后遗症其实是工伤复发的一种表现,工伤复发指的是工伤人员经过治疗,伤病情已稳定或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后,又在原工伤部位(伤口)出现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性病灶和明显体征。也就是说,是之前工伤引发的后续问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具体而言,第三十条规定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接下来,你需要进行工伤复发确认。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复发的确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组织相关专家,根据你的病历、诊断证明等资料,结合实际身体状况进行判断。如果确认属于工伤复发,就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若用人单位已经为你缴纳了工伤保险,大部分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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