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工伤引起后遗症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之前工作时受了工伤,现在留下了后遗症,身体状况受到了影响。想知道这种因为工伤引起后遗症的情况,赔偿标准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是按照受伤时的标准,还是有新的计算方式?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具体赔偿标准包含哪些项目,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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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引起后遗症的赔偿标准涉及多个方面。首先要明确,工伤赔偿标准也叫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就是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能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医疗费方面,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要是用人单位没参加工伤保险,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伙食补助是在住院期间,由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30条第4款。 交通食宿方面,在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时可以获得,标准同样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法律依据也是《工伤保险条例》 第30条第4款。 康复治疗有相关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并且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辅助器具的配置,比如安装假肢等,需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标准是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30条。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等特殊情况,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不过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护理方面,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根据不同自理程度有不同标准,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31条第3款、第32条。 如果造成伤残,除上述项目外,还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例如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25等。1 - 6级还有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标准也各不相同,如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90%等。5 - 10级还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这两金标准,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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