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有毒食品罪既遂刑事责任该如何追究?


生产有毒食品罪既遂刑事责任的追究方式如下: 首先,一般情形下,如果构成本罪既遂,会追究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这是因为这种行为本身就严重危害了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所以要给予相应处罚。依据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如果严重危害他人身体健康或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5 - 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比如导致较多人身体出现明显不适、疾病等情况,就属于危害较大、情节严重,这种情况下处罚自然要加重。 最后,如果造成死亡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则追究其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刑事责任。毕竟造成他人死亡是极其严重的后果,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极大,必须给予严厉惩处。 当出现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有毒食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能构成此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它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相应行为就构成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相关概念: 生产有毒食品罪: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犯罪行为。 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符合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就构成既遂,而无需发生特定犯罪结果的犯罪类型。 双罚制:单位犯罪时,既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又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