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的监视居住是怎样的?


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强制措施,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什么是监视居住呢?简单来说,监视居住就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它的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一般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监视居住的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与其他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相比,监视居住的强制力度介于取保候审和逮捕之间。它既不像取保候审那样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对宽松的自由空间,也不像逮捕那样完全限制人身自由,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范围和行动自由。 总之,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中一项严肃且重要的强制措施,它的实施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旨在平衡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