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诉讼有哪些特有的程序?

我最近涉及一个刑事诉讼的案子,对整个流程不太清楚。想知道刑事诉讼和其他诉讼比起来,有哪些是它特有的程序呢?这些程序对案件的走向和结果会有什么影响?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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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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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比,刑事诉讼有一些特有的程序。 首先是立案程序。立案是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到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后,会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会予以立案;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不予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其次是侦查程序。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机关可以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技术侦查措施等手段,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的各个环节都作出了详细规定,以保障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例如,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然后是提起公诉程序。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最后是执行程序。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执行机关,以实施其确定的内容,以及处理执行中的诉讼问题而进行的各种活动。不同的刑罚有不同的执行机关和执行方式。例如,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刑罚的执行程序都有明确规定,以确保刑罚的正确执行。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的这些特有程序,是为了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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