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回避的事由包括哪些?
我最近涉及一个刑事诉讼案子,听说里面有回避制度,但不太清楚哪些情况下相关人员需要回避。我就想知道刑事诉讼中,能让相关人员回避的具体事由都有啥,这对案子的公平公正很关键,所以想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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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指的是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的一项诉讼制度。设立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这里所说的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近亲属则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如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本身就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和当事人有这些亲属关系,就可能因为自身利益或者亲情的影响,无法公正地处理案件。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也就是说,虽然相关人员不是案件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但他们或其近亲属的利益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关联。例如,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影响到他们的经济利益、名誉等,这种情况下也需要回避。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因为如果在案件中已经以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过,就可能对案件形成了先入为主的看法,会影响到其在审判、检察或侦查过程中的客观判断。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这里的其他关系比较宽泛,比如存在师生、朋友、仇怨等关系,只要这种关系有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相关人员就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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