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特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怎样的?


刑事责任能力指的是一个人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对于几种特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我国法律有着明确且细致的规定。 首先是精神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是因为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缺乏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无法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而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由于他们在精神正常状态下,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类精神病人虽然有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但相较于正常人还是有所减弱。 其次是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作出了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这个年龄段的人在生理和心理上已基本成熟,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几种犯罪都是性质极其恶劣、危害极大的犯罪,这个年龄段的人对这些犯罪行为应该有一定的认知和辨别能力。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再者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他们由于生理上的缺陷,在接受教育和认知社会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障碍,导致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可能受到一定影响。 总之,我国法律针对不同特殊人群的刑事责任能力规定,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兼顾了公平性和人道主义精神,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特殊人群的实际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