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庭审包括哪些阶段?


刑事诉讼庭审是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它有着严格且明确的阶段划分,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各阶段: 首先是开庭阶段。这是庭审的起始部分,在这个阶段,审判长会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等。这些程序的设置是为了确保庭审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接着是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是庭审的核心阶段之一,其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公诉人会宣读起诉书,然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之后,公诉人、审判人员会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在这个阶段,还会对证人证言、物证等各种证据进行出示、质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然后是法庭辩论阶段。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会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并进行互相辩论。公诉人会发表公诉意见,辩护人会发表辩护意见,双方可以就案件的各个方面展开激烈的争论。这个阶段有助于法官更全面地了解双方的观点和理由,从而做出更准确的判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再之后是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这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被告人可以在这个阶段就案件事实、自己的行为以及对案件的看法等进行最后的陈述。审判长会告知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被告人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愿。《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最后是评议和宣判阶段。合议庭会根据庭审情况进行评议,对案件作出判决。如果是当庭宣判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是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