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坏交通设施罪未遂与既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我想知道破坏交通设施罪未遂和既遂是怎么认定的。我有个朋友好像做了类似破坏交通设施的事,但不确定是未遂还是既遂,我很担心他,想了解清楚这个认定标准,看看他到底处于什么情况,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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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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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要理解其未遂与既遂的认定标准,首先需要明白什么是破坏交通设施罪。简单来说,破坏交通设施罪就是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关于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属于危险犯。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实施的破坏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就构成既遂,并不要求实际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这里的“足以”,是指破坏行为已经对交通设施的正常使用和交通安全构成了现实的、紧迫的危险。例如,行为人在铁轨上放置障碍物,虽然火车尚未经过,但该障碍物的存在已经使火车有发生倾覆的危险,此时就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既遂。 而对于破坏交通设施罪未遂的认定,通常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使破坏行为达到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程度。比如,行为人在破坏桥梁时,刚动手就被他人发现并制止,其破坏行为尚未对桥梁的安全造成实质性威胁,这种情况下就属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未遂。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这包括破坏的交通设施的具体种类、破坏的程度、破坏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等。例如,在繁忙的交通要道上破坏交通标志,其危险性显然要比在偏僻、少有人使用的道路上破坏交通标志大得多。 总之,准确认定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未遂与既遂,对于正确量刑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都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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