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受贿犯罪的共犯与介绍贿赂罪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在法律领域中,准确界定共同受贿犯罪的共犯与介绍贿赂罪,对于正确定罪量刑至关重要。下面我们将详细阐述二者的界定标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共同受贿犯罪的共犯。共同受贿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相互勾结,共同实施受贿行为。在共同受贿中,共犯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着共同的受贿故意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当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上述行为时,就构成了共同受贿犯罪的共犯。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出谋划策,帮助其收受财物等。这种共犯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他们共同追求受贿的目的,并且积极参与到受贿行为的各个环节中。 接下来,我们看看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介绍贿赂,主要是指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沟通、撮合,促使行贿和受贿得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通常并不直接参与受贿或行贿行为,他们的主要作用是在双方之间牵线搭桥。比如,有人得知甲想向某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谋取利益,同时又知道该国家工作人员有受贿的可能,于是从中介绍,使双方达成行贿受贿的交易。 从主观故意方面来看,共同受贿犯罪的共犯具有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故意,他们的目的是通过受贿行为获取利益,并且对受贿行为的结果有共同的期待。而介绍贿赂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只是希望促成行贿和受贿的交易,其目的并非直接获取受贿的利益。 从行为方式上区分,共同受贿犯罪的共犯会直接参与到受贿行为的实施中,可能会帮助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等。而介绍贿赂罪的行为人主要是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传递信息、沟通联系,并不直接参与受贿或行贿的具体行为。 从法律后果来看,共同受贿犯罪的共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按照受贿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而介绍贿赂罪的处罚相对较轻,情节严重的,才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总之,准确界定共同受贿犯罪的共犯与介绍贿赂罪,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等多方面因素。在实际案例中,应当依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