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国籍的确定标准有哪些?


法人国籍的确定标准在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不同国家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来判断法人的国籍。以下为你介绍几种常见的确定标准: 成员国籍主义,也称为资本控制主义。这种标准是根据法人的资本控制者的国籍来确定法人的国籍。也就是说,如果法人的资本主要由具有某一特定国家国籍的股东所控制,那么该法人就具有该国国籍。这就好比一个公司,大部分的股份都被中国公民持有,那按照这个标准,这个公司就具有中国国籍。我国在解放初期,在处理美孚石油公司、德士古石油公司等外国公司在华财产时,就采用了这一标准。 设立地主义,即成立地主义或登记地主义。按照这种标准,法人的国籍根据其设立地来确定。这意味着只要一个法人是在某个国家依法登记设立的,它就具有该国的国籍。例如,一家公司在美国注册成立,那么它的国籍就是美国。这种标准的好处是登记地确定,易于识别和掌握。其法律依据在于,一个法人按照某国的法律规定,在该国履行了设立登记手续,就相当于得到了该国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所以被赋予该国国籍。 住所地主义。这种标准以法人的住所地所在国家为其国籍国。但是对于法人住所地的确定又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国家认为是法人的管理中心所在地,有的则认为是法人的营业中心所在地。比如一家跨国公司,其管理中心设在北京,那么按照管理中心所在地为住所地的标准,这家公司的国籍就可能被认定为中国。 准据法主义。此标准依据法人设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来确定其国籍。也就是说,法人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设立,就具有哪个国家的国籍。例如,一家公司依据英国法律设立,那它就是英国国籍的法人。这是因为法人的设立是在特定国家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的,设立所依据的法律体现了该国法律对法人的规制和赋予的权利义务。 实际控制主义。这一标准主要看法人实际上由哪个国家控制。在战争时期,为了判断敌性法人,常常采用这种标准。例如,如果一家公司虽然在中立国登记设立,但实际上被敌国控制,那么在战争状态下就可能被视为敌性法人。 在实际应用中,各国通常会根据自身的利益和政策,综合运用上述一种或多种标准来确定法人的国籍。我国在实践中也会根据具体情况,结合不同的标准来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