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给了男方但孩子一直跟着女方生活,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在这种抚养权归属男方,但孩子实际一直跟随女方生活的情况中,涉及到多个法律方面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虽然离婚时抚养权判给了男方,但孩子却长期与女方共同生活,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实际的抚养情况与法律判决存在差异。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女方希望变更抚养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在孩子一直跟随女方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孩子的生活学习记录、日常开销记录等,证明自己对孩子的抚养更为有利,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 如果女方不打算变更抚养权,维持现状,那么男方依然是法律意义上的直接抚养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抚养责任,包括支付抚养费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按照协议或法院判决支付抚养费。 此外,无论抚养权归谁,父母双方都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男方作为抚养权人,有权利探望孩子,女方应当予以配合。但如果男方的探望行为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男方可以恢复探望。总之,在这种情况下,女方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和孩子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