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几日需要送达检察院?
我遇到个事儿,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执行了逮捕,我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他们得在执行逮捕后的几天内把相关情况送达检察院呢?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就怕错过了规定时间,想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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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当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并没有“送达检察院”这样直接对应的规定表述,更准确的说法是公安机关对被逮捕的人,应当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而关于向检察院的相关流程,是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所以,如果是单纯说执行逮捕后多久有与检察院相关的流程,执行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主要是讯问和通知家属等工作。而如果是指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一般是拘留后的三日以内,特殊情况延长一至四日,流窜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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