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债权让与法律制度存在哪些缺陷?


债权让与,通俗来讲,就是债权人把自己拥有的债权转让给别人。比如说,小明欠小红 100 元,小红把这 100 元的债权转让给了小李,以后小明就需要把钱还给小李,这就是债权让与。在中国,关于债权让与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但目前的法律制度确实存在一些缺陷。 首先,在通知义务方面存在缺陷。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通知的方式、通知的主体等规定并不明确。比如,通知是必须书面通知,还是口头通知也可以,法律没有详细说明。而且,如果债权人没有通知债务人,受让人去主张权利时,债务人可能会以未收到通知为由进行抗辩,这就容易引发纠纷。 其次,在多重让与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当债权人把同一债权多次转让给不同的受让人时,哪个受让人能最终获得债权,法律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则。这就可能导致多个受让人都认为自己拥有该债权,从而产生矛盾和冲突,增加了司法实践的难度。 再者,关于表见让与的规定不健全。表见让与是指让与人已将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通知的信赖而向受让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虽然在实际情况中会出现这种情况,但目前法律对表见让与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规定得不够细致,不利于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债权让与中的从权利转移问题,也存在一些模糊之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然而,在实践中,对于哪些从权利是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界定起来比较困难,容易引发争议。 综上所述,中国现行债权让与法律制度在通知义务、多重让与、表见让与以及从权利转移等方面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