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被吊销执照后应以谁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在探讨发包人被吊销执照后应以谁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法人资格并不立即消灭,而是在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才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二条规定,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在实践中,如果发包人被吊销执照但尚未注销,此时仍应以该发包人的企业法人作为被告。因为在清算期间,法人的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它仍然要对其未了结的事务承担责任。企业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以处理债权债务等事宜。债权人可以以该企业法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或法律责任。 若该发包人被吊销执照且已经完成注销登记,那么情况就有所不同。如果在注销过程中,股东或清算义务人存在未依法清算、虚假清算等违法行为,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债权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相关规定,以股东、董事、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为被告,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存在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况,即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无法清晰区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也可以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综上所述,发包人被吊销执照后应以谁作为被告提起诉讼,需要根据企业是否完成注销登记、股东或清算义务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及是否存在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况等来综合判断。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应收集相关证据,准确确定被告,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