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定作物品质量不符合约定时,加工方和实际加工人谁应作为被告?

我找了一家加工方定制一批物品,签了合同。可收到货后发现质量根本不符合约定。后来我才知道这批货是加工方找实际加工人做的。现在我想起诉维权,但不知道该把加工方还是实际加工人列为被告,想了解下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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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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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定作物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确定加工方和实际加工人谁作为被告,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具体的法律关系来判断。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在这种定作合同关系中,定作人就是提出定作要求的一方,也就是咱们案例中的你;加工方是与定作人签订合同,承担加工义务的一方;实际加工人则是实际进行物品加工操作的主体。合同具有相对性,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它的意思是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在定作物品的情形下,你和加工方签订了定作合同,从合同相对性角度来看,加工方是合同的相对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物品。如果定作物品质量不符合约定,你有权依据合同向加工方主张权利,将加工方列为被告。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实际加工人也可能成为被告。比如,实际加工人在加工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定作物品质量出现问题,并且你有证据证明实际加工人存在过错,同时法律也允许突破合同相对性时,你可以考虑将实际加工人列为共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实际加工人的过错行为与加工方构成共同侵权,导致定作物品质量不合格给你造成损失,你就可以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将他们列为共同被告是合理的。 在实践中,具体如何选择被告,还需要综合考虑证据收集情况、诉讼成本等因素。如果你仅掌握与加工方的合同关系等证据,那么以加工方为被告可能是比较直接有效的途径;如果你有充分证据证明实际加工人的过错,并且为了更全面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将加工方和实际加工人列为共同被告。 总之,定作物品质量不符合约定时,加工方通常是首要的被告选择,但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具体条件的情况下,实际加工人也可能成为被告或者共同被告。在决定起诉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情况,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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