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是否可以并用?


在法律上,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是否可以并用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概念。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它带有一定的惩罚性和预先约定性。而赔偿损失则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目的是弥补守约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一般情况下,如果违约金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那么通常就不能再主张赔偿损失了,因为违约金的性质本身就包含了对损失的补偿。但要是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这里增加的部分其实就类似于赔偿损失的性质,本质上是为了让守约方得到足额的补偿。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形式上是调整违约金,但实际上起到了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并用的效果,以确保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能够得到完全弥补。 所以,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以变通的方式“并用”的,关键在于违约金是否能真正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当违约金低于损失时,通过调整违约金来实现弥补损失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