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和违约金能否一并主张?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对方违约给我造成了损失。合同里约定了违约金,但我觉得损失比违约金多。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既让对方支付违约金,又赔偿我的损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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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损失和违约金能否一并主张,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的概念。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预先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金钱。而损失赔偿则是违约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时,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一般情况下,如果违约金足以弥补因违约造成的损失,那么通常不能再同时主张损失赔偿。因为违约金的性质本身就具有补偿性,其目的就是为了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例如,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为10万元,而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也是10万元,此时守约方只能主张违约金,不能再额外要求赔偿损失。 然而,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守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以达到弥补损失的目的。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通过调整违约金的数额来实现对损失的赔偿,并非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如果违约金和损失并非基于同一违约行为产生,或者违约金仅针对特定违约情形,而损失是由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的,那么有可能可以同时主张。不过,这需要在具体案件中结合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比如,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而违约方除了逾期付款外,还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了额外的损失,对于这部分额外损失,在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有可能可以与违约金一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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