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滞纳金?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对方违约了。合同里既约定了违约金,又提到了滞纳金。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既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又让他交滞纳金呢?我不太懂法律,就怕自己提的要求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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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滞纳金之前,我们先分别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违约金的作用主要是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和对守约方的补偿。 滞纳金则是指行政机关对不按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相对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具体形式。它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一般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 从适用范围来看,违约金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就需要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而滞纳金主要适用于国家行政管理领域,最常见的就是税务、交通罚款等场景。比如,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规范的是民事合同中的违约金等问题。由于滞纳金是行政领域的概念,在民事合同关系中并不适用。所以,在民事合同纠纷里,当事人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滞纳金。如果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这两者,滞纳金的约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但如果将所谓的“滞纳金”理解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的一种表述方式,那么本质上还是在主张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同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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