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和损失能否一起主张?


在法律层面,违约金和损失能否一起主张,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的概念。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金钱。它的作用主要是对违约行为进行约束和惩罚,同时也为非违约方提供一定的补偿。而损失赔偿则是指违约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时,应向对方承担的赔偿责任,目的是弥补非违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一般情况下,如果违约金足以弥补非违约方的损失,那么非违约方通常不能再同时主张损失赔偿。因为违约金的性质本身就具有补偿性,其目的就是为了弥补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但是,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非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以达到弥补实际损失的目的。从本质上来说,这种增加违约金的请求,其实也是为了让违约方承担相当于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非违约方则可以直接主张损失赔偿。损失赔偿的范围应当以实际遭受的损失为限,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违约金和损失一般不能同时主张,但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非违约方可以通过请求增加违约金的方式来弥补损失,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