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罚则和违约金责任可以并用吗?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合同里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现在对方违约了,我想知道能不能既让对方适用定金罚则,又让其承担违约金责任呢?我不太清楚这两者在法律上能不能同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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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罚则和违约金责任通常是不能并用的。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定金罚则就是,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违约金则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目的主要是补偿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是因为定金和违约金都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性质,如果允许并用,可能会使守约方获得过高的赔偿,违背了公平原则和损失填补原则。 所以,当出现违约情况时,守约方只能在定金罚则和违约金责任中选择其一适用,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不能两者同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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