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为什么不能并用?
我跟别人签了合同,合同里约定了违约金。现在对方违约给我造成了损失,我想既让对方给违约金又赔偿我的损失,可有人说不能这样。我就不明白为啥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不能并用呢,想弄清楚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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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不能并用主要是基于以下法律原理和规定。 首先,来解释一下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这两个概念。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它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质和预先确定性。而赔偿损失则是指违约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违约方需要对这些损失进行补偿,以让受损方恢复到合同正常履行时的状态。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之所以不能并用,是因为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了补偿非违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如果允许两者并用,可能会使非违约方获得双重补偿,得到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利益,这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违背了损害赔偿的补偿性本质。一般情况下,如果违约金已经足以弥补损失,就不能再主张赔偿损失;如果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数额来达到弥补损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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