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为什么不能并用呢?
我签了一份合同,对方违约给我造成了损失。合同里约定了违约金,我就想着既能要违约金又能要损害赔偿金。但有人说这俩不能并用,我不太明白为啥,所以想问问法律上为啥规定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不能一起要啊?
展开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损害赔偿金则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从法律目的来看,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都具有补偿性,都是为了弥补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如果允许二者并用,可能会使守约方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这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和补偿性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里的规定其实表明了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本质上都是对违约损失的一种赔偿方式。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来衡量,如果已经支持了违约金,一般就不会再支持损害赔偿金,除非违约金明显低于实际损失,此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增加违约金数额,以达到补偿实际损失的目的。所以,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原则上不能并用。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