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开发票但未收款也未发货该如何做账?
我公司最近给客户先开了发票,不过货物还没发出去,钱也没收到。这种情况下我有点懵,不知道该怎么记账才符合法律规定和财务规范,想问问大家这种情况在法律层面上正确的做账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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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处理和税务规定上,先开发票但未收款也未发货的情况有明确的处理办法。 从会计角度来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当企业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时才能确认收入。先开发票未发货未收款时,由于商品所有权相关风险和报酬未转移,所以不能确认收入。此时一般是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里“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是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从税务角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所以先开发票就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企业需要在纳税申报时确认销项税额并缴纳增值税。 等到实际发货时,再根据情况确认收入,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冲减之前计提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这样的处理既符合会计核算要求,也满足税务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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