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被告是谁?

我在一个案件里觉得自己作为第三人,权益受到了原案判决的损害,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我不清楚在这个诉讼里,被告该如何确定。是原案的原告和被告都算被告,还是有其他的规定呢?我很想弄明白这个问题,好顺利启动诉讼程序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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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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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制度。 要确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被告,首先得了解其目的和适用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当生效裁判可能损害到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时,第三人就可以通过提起撤销之诉来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除了这些不适用的情况,第三人都可以考虑提起撤销之诉。 对于被告的确定,一般来说,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原诉的原告、被告为共同被告。因为原诉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原诉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结果,第三人认为该结果损害其权益,通常需要将原诉双方都列为被告。不过,如果生效裁判内容是由部分当事人行为导致第三人权益受损,也可以仅将这部分当事人列为被告。比如,原诉中一方当事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利益,那么就可以只把该恶意串通的当事人列为被告。 此外,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的,比如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等,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时,应以作出该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并且在实践中也会根据具体案情来进一步确定被告主体。 总之,在确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被告时,要综合考虑原案的具体情况、生效裁判的形成过程以及第三人权益受损的原因等因素。同时,第三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生效裁判内容错误且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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