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解释规则如何在保险合同中适用?


在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是由保险公司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投保人协商的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是保险公司单方面制定的,投保人往往只能被动接受,所以在解释这些条款时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以确保公平合理地保护双方的权益。 首先,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是基本的原则。这意味着要以一个普通人的认知水平和理解能力来解释条款。比如说,保险合同中提到“意外伤害”,一般人理解的就是突发的、外来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如果对于“意外伤害”的定义双方没有额外的特别约定,那就按照这种大众普遍的理解来确定其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当按照通常理解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就要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是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例如,保险合同中对于“暴雨”的界定不清晰,存在两种解释,一种解释对投保人有利,一种解释对保险公司有利,此时就应当采用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这一规则是为了平衡双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地位差异,防止保险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对自己有利的模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也明确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此外,如果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在保险合同中,有时候会存在双方特别协商约定的非格式条款,这些条款体现了双方的特别意思表示,其效力优先于格式条款。这就好比双方专门针对某个保险事项重新达成了一个约定,这个新约定肯定要优先于之前的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在实际的保险合同纠纷中,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与保险公司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时,可以依据上述解释规则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签订保险合同前,投保人也应当仔细阅读条款,对于不理解的地方及时要求保险公司进行明确说明,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