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怎样的?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这一制度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公平和安全。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如果甲没有交钱,乙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交货。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约定甲先交付货物,乙再支付货款。如果甲没有交付货物,乙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 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了上述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同时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比如,甲应先向乙供货,在履行前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不能支付货款的可能,甲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供货,并及时通知乙。 总之,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权利,当我们在双务合同履行中遇到问题时,可以依据这些法律规定,合理行使抗辩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