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哪些?


双务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双方当事人都互相承担义务、享有权利的合同,比如常见的买卖合同,卖家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家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在双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当事人一些抗辩权。 首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打个比方,甲乙签订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合同,如果甲没有交付货物,乙就可以拒绝支付货款。这一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促使双方同时履行义务,防止一方在未履行自己义务的情况下要求对方履行。 其次是先履行抗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在房屋装修合同中,约定装修公司先完成基础工程,业主再支付第二期款项。如果装修公司基础工程没做好,业主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第二期款项。它保障了后履行一方的权益,避免其因先履行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失。 最后是不安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合同,甲应先供货,在供货前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法支付货款,甲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供货,但要及时通知乙公司。这一抗辩权是为了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利益,防止其因对方可能无法履行义务而遭受损失。 总之,双务合同履行中的这三种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保障,合理运用这些抗辩权可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公平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