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有查封财产却终结本次执行合法吗?

法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却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我不太理解这种操作,这查封了财产不就有执行的可能吗,为啥还终结本次执行呢?我想知道这样做在法律上到底合不合理,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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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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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案件中,有查封财产却终结本次执行这种情况是否合法,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什么意思。简单来说,它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仍然无法实现执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暂时结束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对于有查封财产却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况,如果查封的财产存在不能处置的情形,比如该财产上存在在先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或者该财产暂时无法变现,如需要等待评估拍卖程序完成但时间较长等,在符合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其他条件时,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是合法的。 然而,如果查封的财产是可以处置且能够实现债权的,法院却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这可能就存在问题了。此时,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执行法院的终结本次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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