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三大抗辩权的定义及条件是什么?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三大抗辩权分别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它们的定义和适用条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当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简单来说,就是大家要同时干活、同时给钱,如果对方没做好自己该做的事,那咱也可以先不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货物的合同,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如果甲没有交付货物,乙就可以拒绝支付货款。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也就是说,得按照约定的顺序来,前面的人没做好,后面的人就可以等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这种权利受法律保护。比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约定甲先发货,乙再付款。如果甲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发货,乙就可以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货款。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这是为了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因为对方可能无法履行而遭受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比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甲应先付款,乙后交货。在付款前,甲发现乙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无法交货的可能,此时甲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付款,并要求乙提供适当担保。若乙不能提供担保,甲可以解除合同。 总之,这三大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权利,当事人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