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定义与法律后果是什么?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通俗来讲,就是这种‘婚姻’从一开始就不被法律所承认,不具有婚姻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一般是指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未到法定婚龄,在我国,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结婚,如果未达到这个年龄结婚,婚姻就是无效的。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人身关系方面,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彼此之间没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也不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 在财产关系方面,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因为婚姻无效,所以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一方在同居期间有过错,比如重婚的一方,那么在财产分割时,可能会少分财产,以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 在子女抚养方面,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也就是说,虽然父母的婚姻无效,但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是不受影响的。父母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双方分开,也要妥善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此外,婚姻无效是自始无效,即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不需要通过离婚程序来解除。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总之,无效婚姻与合法有效的婚姻在法律上有着截然不同的地位和后果,当事人应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