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一般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的定义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个民事纠纷案件时,听说有一般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这些说法,但不太清楚它们具体是什么意思。想知道在法律上,这三种管辖的定义分别是怎样的,它们在实际案件中是如何应用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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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辖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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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是民事诉讼中确定案件管辖权的重要方式,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它们的定义。 一般管辖,通常是根据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在民事诉讼里,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就是说,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去起诉。例如,甲和乙发生了合同纠纷,甲要起诉乙,通常就需要到乙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当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时,就会适用指定管辖。比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也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比如,A地法院受理了一个案件,后来发现这个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由B地法院管辖,那么A地法院就会将案件移送给B地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总之,一般管辖是确定管辖法院的基础原则,指定管辖是在特殊情况下对管辖权的调整,移送管辖则是对错误管辖的纠正,它们共同保障了民事诉讼能够在合适的法院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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