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犯罪形态如何界定,怎样才算构成绑架罪?


在探讨绑架罪的犯罪形态界定以及构成条件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绑架罪的基本概念。绑架罪,简单来说,就是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把人控制住,以此来向其家人、单位等相关方面提出要求,比如索要钱财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从这条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绑架罪的几种构成情形。 首先,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这意味着犯罪人实施绑架行为的动机是为了获得钱财。例如,张三为了得到一笔高额赎金,将李四绑架并向其家人索要钱财,这种情况就符合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构成绑架罪。 其次,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这并不一定是为了钱财,可能是为了达到其他非法目的,比如要求政府释放罪犯等。比如王五绑架了一名官员,要求政府满足他的某些不合理要求,这就属于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也构成绑架罪。 关于绑架罪的犯罪形态界定,它主要有既遂和未遂两种情况。既遂的标准通常是行为人实际控制了人质。只要犯罪人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把被害人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不管是否实现了勒索财物或者其他非法目的,都构成绑架罪既遂。比如赵六绑架了孙七,虽然还没来得及向孙七的家人索要钱财就被警方抓获,但他已经实际控制了孙七,就构成绑架罪既遂。 而未遂则是指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例如周八试图绑架吴九,但在实施过程中被吴九逃脱,或者被其他人及时阻止,导致周八没有成功控制住吴九,这种情况就属于绑架罪未遂。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在绑架过程中,如果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并且没有造成损害的,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如果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总之,绑架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构成和犯罪形态的界定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们在生活中要严格遵守法律,不能触碰法律红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