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劣药罪的犯罪构成如何界定?
我最近听说了销售劣药罪,但不太清楚它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界定的。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符合哪些条件会被认定构成销售劣药罪呢?是从药品的质量,还是销售者的主观意图,又或者是其他方面来界定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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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劣药而进行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下面我们从犯罪构成的几个方面来详细界定。 首先是犯罪主体。销售劣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个人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则涵盖了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的各类企业、公司等组织。比如一些小药店老板个人销售劣药,或者大型医药公司整体存在销售劣药的行为,都可能成为该罪的主体。 其次是犯罪主观方面。该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销售的是劣药,却依然进行销售。这里的“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例如,药品销售人员看到药品有明显的变质迹象,却装作不知道仍然售卖,这就属于故意销售劣药。 再者是犯罪客体。销售劣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也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权利。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药品管理法规,目的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销售劣药的行为直接破坏了这种管理制度,同时劣药可能会延误患者病情,损害公民的身体健康。 最后是犯罪客观方面。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有销售劣药的行为,这里的销售包括批发、零售等各种形式;二是销售劣药的行为必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般是指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况。 总之,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的条件,才能被认定构成销售劣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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