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是否不需要扣除?
我公司有一些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进行财务处理和税务申报时,不确定这些固定资产是否不需要扣除。想了解一下在法律规定上,对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扣除是怎样规定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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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中,对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是否扣除需要分情况来看。 从会计角度来说,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指由于固定资产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当固定资产发生减值时,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并且计提的减值准备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也就是说,在会计核算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会影响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后续的折旧等计算是基于扣除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进行的。 从税务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这里的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就包括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所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不允许扣除的。只有当固定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等相关程序后,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在会计处理中会考虑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影响,而在税务处理上,通常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在未实际发生损失时是不允许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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