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楼成危房由谁承担责任?
我家所在的居民楼被鉴定成了危房,现在大家都人心惶惶的,不知道后续该怎么办。也不清楚到底这个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是开发商、物业,还是其他相关方呢?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责任划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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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楼成为危房后责任的承担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首先,我们得明白“责任承担”是指在居民楼成为危房这个事件中,谁要对产生的后果负责,比如维修费用、居民安置等。 如果是因为建筑质量问题导致居民楼成为危房,那么开发商要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房屋买卖中,开发商有义务提供质量合格的房屋,若房屋因建筑质量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成为危房,开发商就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对居民承担赔偿责任,负责危房的维修或者重建等。 如果是在房屋使用过程中,由于物业管理不善导致的,例如物业没有及时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没有发现并处理一些可能导致房屋成为危房的隐患,那么物业要承担相应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要是因为第三方的侵权行为,比如附近的施工单位施工不当,影响了居民楼的地基稳定性等,导致居民楼成为危房,那么侵权的第三方要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如果是不可抗力因素,像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居民楼成为危房,通常没有责任主体来承担赔偿责任,但政府可能会根据相关政策给予一定的救助和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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