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安置房旧楼倒塌由谁来赔偿呢?

我家住在安置房旧楼里,最近这楼看起来摇摇欲坠的,感觉随时可能倒塌。我就特别担心,如果真的倒塌了,到底该找谁来赔偿我的损失呢?是政府部门,还是建设单位,又或者是其他什么人?我实在搞不清楚,希望能有人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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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安置房旧楼倒塌时,确定赔偿主体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 首先,如果是因为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导致房屋倒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承包人一般指的是建筑施工单位。也就是说,如果是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等施工方的过错导致房屋质量有问题而倒塌,那么施工单位就要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其次,建设单位也可能承担责任。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负有重要的管理和监督义务。若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选材、监督等环节存在违规行为,导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最终倒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单位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者,如果房屋已经过了保修期,但是倒塌是由于年久失修,而相关的管理维护单位(如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合理的维护和管理义务,那么物业管理公司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另外,如果房屋倒塌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政府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政策给予受灾群众一定的救助和补偿,但这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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