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设备不生产计提的折旧,汇算清缴需要调整吗?
我公司有一批生产设备,目前处于不生产状态,但账上正常计提了折旧。到了汇算清缴的时候,不知道这部分计提的折旧需不需要进行调整。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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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关于生产设备不生产计提的折旧是否需要调整,这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固定资产折旧的概念。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简单来说,就是把固定资产的成本在其使用期间逐步计入成本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但是,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对于生产设备不生产的情况,如果该设备属于未投入使用的状态,那么按照上述规定,其计提的折旧在汇算清缴时是不允许扣除的,需要进行纳税调增。例如,企业因为市场原因停产,设备闲置,这种情况下设备属于未投入使用,其折旧就不能在税前扣除。 然而,如果设备虽然暂时不生产,但仍处于随时可投入使用的状态,并且与企业的经营活动相关,那么计提的折旧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汇算清缴时无需调整。比如,企业因季节性原因暂停生产,设备只是暂时闲置,后续还会继续用于生产,这种情况下设备计提的折旧可以正常扣除。 所以,判断生产设备不生产计提的折旧在汇算清缴时是否调整,关键在于设备是否属于未投入使用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情况。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准确处理折旧的税前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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