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实际施工人对外债务的责任主体要如何确定?

我是一个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了一些对外债务。现在债权人来追债,我不清楚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这些债务责任,是我自己,还是还有其他主体也有责任呢?我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实际施工人对外债务的责任主体是怎么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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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是一个较为特殊的主体概念。所谓实际施工人,通俗来讲,就是在建设工程中,没有按照正规程序获得施工资格,但实际上进行了工程施工的个人或者单位。比如一些没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借用资质的企业等。 当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对外债务时,责任主体的确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如果实际施工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产生债务,那么一般情况下,实际施工人自己就是责任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实际施工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例如,实际施工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材料供应商购买建筑材料,那么就应该由实际施工人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其次,如果实际施工人是在被挂靠企业的授权范围内,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产生债务,被挂靠企业可能要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在这种情况下,被挂靠企业就如同被代理人,实际施工人如同代理人,对外债务责任由被挂靠企业承担。不过,如果实际施工人的行为超出了授权范围,且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被挂靠企业不承担责任。 另外,在一些情况下,发包人也可能需要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是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导致实际施工人无法偿还对外债务。 确定实际施工人对外债务的责任主体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的签订主体、授权情况、工程价款支付等多方面因素。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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