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我在一家环保相关企业工作,最近听说了环境监管失职罪这个概念。我想了解一下,在实际情况中,怎样才会被认定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呢?它的认定标准和依据都有哪些?我很担心在工作中会涉及到这方面的法律风险,所以想弄清楚具体情况。
展开 view-more
  • #环境监管罪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环境监管失职罪,通俗来讲,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下面我们从构成要件、立案标准和法律依据等方面来详细解释其认定。 首先,从犯罪主体方面来看,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人员主要是指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中,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人员。 其次,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也就是说,这些工作人员本应预见自己的失职行为可能会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比如,工作人员在检查排污企业时,由于疏忽没有发现企业存在的重大排污隐患,最终导致了污染事故的发生。 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从而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这里的严重不负责任,包括对应当进行检查的事项不检查,或者虽然检查但不认真,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等。例如,监管人员对企业的违规排污行为视而不见,不依法责令其整改,最终引发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关于立案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明确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总之,对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以及是否达到立案标准等多方面因素。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认真履行职责,避免因失职而触犯法律。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