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人不明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是怎样的?


在交通事故中,侵权人不明的情况并不少见,而明确赔偿责任主体对于受害者获得应有的赔偿至关重要。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认定方式。 首先,我们要明确“侵权人不明”的含义。简单来说,就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无法确定实际造成损害的责任人是谁。这可能是由于现场混乱、监控缺失、证人证言不明确等多种原因导致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虽然此条文主要针对高空抛物、坠物情况,但在交通事故中,也有类似的法理。 在交通事故里,如果是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发生事故且侵权人不明时,若事故发生在道路上有监控的区域,交警部门会调取监控来尽力查明侵权人。若监控无法提供有效线索,行人或非机动车一方可以先通过交警部门查询事发路段是否有其他相关的监控设备,如周边商家的监控等。 若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侵权人不明的交通事故,通常会依据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等进行分析。如果实在无法确定侵权人,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由相关的利益主体适当分担损失。 另外,如果存在道路管理部门的管理瑕疵导致事故发生且侵权人不明的情况,道路管理部门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道路存在坑洼、标识不清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遇到侵权人不明的交通事故时,受害者应及时报警,配合交警部门进行调查,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依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可能的赔偿责任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