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涉嫌报复陷害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报复陷害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报复陷害罪的认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报复陷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构成报复陷害罪。简单来说,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为了一己私利,对特定的人进行打击报复。 在认定报复陷害罪时,主体是一个关键要素。该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比如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等。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赵某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那么从主体上就不符合报复陷害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行为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滥用职权、假公济私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假公济私则是指为了个人私利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权力,对控告人进行非法的行政处分,或者故意刁难举报人,使其无法正常工作生活等。 再者,报复陷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控告人是指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告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人;申诉人是指对自己或他人的处分不服,向原处理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诉意见,请求改变原处分的人;批评人是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人;举报人是指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的人。 最后,关于赵某是否构成报复陷害罪,还需要考虑行为的情节。一般来说,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情节严重主要包括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手段恶劣的;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况。 如果赵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施了滥用职权、假公济私的报复陷害行为,且情节严重,那么就可能构成报复陷害罪。反之,如果赵某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或者没有实施符合条件的行为,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就不构成报复陷害罪。总之,具体的认定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