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下面哪些不是《食品安全法》赋予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呢?

我想了解《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内容,不太清楚这部法律到底赋予了组织和个人哪些权利,想知道哪些行为或者权益是不在法律赋予范围内的,这样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食品安全相关事情时,能清楚自己和组织的权利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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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安全法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食品安全法》确实赋予了组织和个人一系列权利,但要明确哪些不是其赋予的,首先得清楚它赋予了哪些权利。《食品安全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意味着组织和个人拥有举报权、知情权和建议权。 举个例子,如果你发现某食品生产企业存在违规添加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你就可以依据该法的规定进行举报,这就是举报权的体现。同时,你也可以向相关部门询问该企业食品的检测情况等信息,这属于行使知情权。并且,你还能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方式等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那哪些不是《食品安全法》赋予组织和个人的呢?比如,组织和个人不能自行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这些权力是属于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措施。所以,组织和个人是没有这样的行政权力的。另外,组织和个人也不能随意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罚款处罚,罚款等行政处罚权也是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据法定程序来行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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