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资与赌博罪的关系该如何确定?


在探讨赌资与赌博罪的关系如何确定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赌博罪和赌资的基本概念。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这里的以营利为目的,就是说行为人参与赌博是为了赚钱,而不是简单的娱乐消遣。而赌资,就是在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 那么,赌资与赌博罪之间有着怎样的联系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赌资数额是判断是否构成聚众赌博从而认定赌博罪的一个重要标准。当组织多人赌博且赌资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时,就可能被认定为赌博罪。不过,需要强调的是,赌资数额并非是认定赌博罪的唯一标准。即使赌资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如果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比如多次组织赌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也可能构成赌博罪。 此外,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这意味着,如果只是亲朋好友之间偶尔进行的小额赌博活动,更多是为了娱乐,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会被认定为赌博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赌资的认定也有严格的规则。一般来说,现场查获的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以及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都属于赌资。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曾用随身携带的款物作为赌注、换取筹码,或者将赢取的款物随身携带,但无法查明具体数额的,可以将其携带的款物全部认定为赌资。 总之,赌资与赌博罪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但不是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在判断是否构成赌博罪时,需要综合考虑赌资数额、行为人的主观目的、组织赌博的情况以及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