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在探讨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之前,我们先来分别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 保证期间是指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效时间段。通俗来讲,在这个时间段内,债权人如果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就可能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段,债权人再找保证人,保证人就可以不承担责任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在保证合同中合法权益的有效期限。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向法院起诉,就可能会丧失胜诉权。《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接下来我们看看它们的区别。首先,性质不同。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是一种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能会因为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断。其次,起算点不同。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再者,法律效力不同。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而诉讼时效经过,只是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它们之间也存在联系。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前提。只有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才会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也就不存在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问题了。总之,准确理解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对于正确维护债权人、保证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