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有什么区别?


交通事故处理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存在诸多区别,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适用范围的不同。简易程序适用于财产损失事故,以及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上述两类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而普通程序适用于不具备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交通事故,比如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事故。 其次是处理流程的差异。简易程序相对简单快速。交警在现场勘查后,会当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警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整个过程高效便捷,能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普通程序则较为复杂。交警在受理案件后,需要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可能会对车辆、痕迹等进行检验鉴定。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才能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而且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交警可能会采取扣留车辆、传唤当事人等措施。 再者是处理时间不同。简易程序处理时间短,当场或者在事故发生后的几个工作日内就能完成处理。普通程序由于涉及检验鉴定等环节,处理时间较长。一般情况下,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最后是救济途径有别。当事人对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于普通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同样可以申请复核,但复核的审查力度和程序更为严格。总之,了解交通事故处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有助于当事人在遭遇交通事故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