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共犯和从犯的区别是什么?
我涉及一个开设赌场的案子,我知道里面有共犯和从犯,但不太清楚两者到底有啥区别。我想知道在法律认定、量刑这些方面,它们各自是怎么规定的,差别大不大?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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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里,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和从犯是不同的概念。共犯指的是共同犯罪人,就是两个人或者更多人一起故意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行为。这里强调的是大家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一起实施了相关行为。比如,张三和李四商量好一起开个赌场,两人分工合作,一个负责找场地,一个负责拉赌客,他们就是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而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在开设赌场犯罪里,从犯可能是帮忙放风、记账之类的人。他们虽然参与了犯罪,但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就明确了共犯的构成条件,即要有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对于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在作用上,共犯包含主犯和从犯等所有参与共同犯罪的人,主犯起主要作用,从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其次在量刑上,主犯要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则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所以,虽然都是涉及开设赌场犯罪,但共犯和从犯在法律上的认定和量刑结果是有明显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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